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盐政办发〔2013〕175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4年1月起为我县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户籍在本县,因家庭、社会或自身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二、发放标准
我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标准为:
1.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保障户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基本生活费累计超过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时,其基本生活费按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减去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差额发放。
2.低保边缘户、低收入户、重度残疾人救助户及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儿童,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上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家庭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5%发放基本生活费。
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4.流浪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费。
有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家庭儿童:(1)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5)父亲死亡,母亲因改嫁等原因弃养或无能力抚养。(6)其他事实无人抚养的情形。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包括:食品、衣着、生活日常用品、文化娱乐教育、医疗、康复、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费用。
根据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县财政每年按实际发放资金需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同时符合不同类型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发放。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审核、审批
1.申请。困境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向困境儿童户籍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并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困境儿童和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2份。困境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