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财政所(局),县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加强我县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认识
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目前我县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个别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擅自变更采购内容,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是个别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严格履约,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与投标文件中的响应承诺不一致,以次充好、降低标准。三是一些采购单位内控制度缺失,默认供应商不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履约,甚至弄虚作假,搞假验收。上述这些问题不仅侵害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和信誉。认真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必须引起各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高度重视。
二、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是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承诺范围。
(二)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具体详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除必须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三)严格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遵循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