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全面加强我县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到2016年,全县实现避灾安置场所全覆盖。建有2个容量不小于200人的县级避灾安置中心;每个镇(街道)建有2个容量不小于100人的镇(街道)级避灾安置中心;每个村(社区)建有1个容量不小于50人的村级避灾安置点。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全县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对已建的各级避灾安置场所,由县民政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防办组织重新进行布局鉴定,经专家评估、论证和鉴定,符合标准要求的避灾安置场所将给予保留。各镇(街道)计划新建的避灾安置场所设立,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要求,合理选取避灾安置场所地址。要充分整合利用区域内可用公共资源,以确认、改造、修缮等方式设立避灾安置场所。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要利用镇(街道)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安置要求的公共设施进行建设。村避灾安置点要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在自然灾害易发的镇(街道)按规范建立重点避灾安置中心,在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和洪涝灾害多发的村(社区)建立设施功能齐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助保障能力强的重点避灾安置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工作以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实施,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2014年重点完成县、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建设任务,推进村(社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完成总任务的40%;2015年完成总任务的80%;2016年完成避灾安置场所全覆盖工作。
(二)完善避灾安置场所的配套设施。避灾安置场所要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一定的照明和温度调节设施、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有足够可安置床位(铺)的空间,尽量做到人性化安置,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设有运输保障通道、人员上下车集中地和突发次生灾害的应急撤离路线,设置明显的人员疏导标志和安置场所功能分区标志,方便群众识别。有相应容量的仓储设施,配备床铺、被褥、草席、食品、饮用水、应急灯、雨具等基本生活物资和必要医疗急救物品。避灾安置场所内要张贴悬挂有关图片资料,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三)统一避灾安置场所的名称和标识。县、镇(街道)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海盐县XX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村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辖区有2所以上避灾安置场所的,可以采用辖区名+第一(第二、第三……)+避灾安置中心(点),或辖区名+所在地点具体名称+避灾安置中心(点)的方式命名。在通往避灾场所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海盐县、XX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路线指示牌。在避灾安置场所建筑外墙设置全省统一的“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以便于引导群众转移安置。指示牌、标识牌由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标准,采用推荐的用材、规格和标志(logo)图案。
(四)规范避灾安置场所的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入住登记、生活救助、人员回迁等各项工作流程。灾害预警发布后,避灾安置场所要及时启用,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24小时值班,认真做好接收转移安置群众的各项准备工作。转移安置人员到达避灾安置场所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要及时对被安置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对其基本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要确保安置人员数量与安置接纳能力相适应,防止超负荷安置导致意外事故发生。转移安置人员要认真遵守避灾行为守则,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灾害警报解除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转移安置人员回迁转移。避灾任务结束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要抓紧清理场地、打扫卫生,恢复避灾安置场所原有功能;要及时向县民政部门上报避灾人次、消耗和需补充的各类物资情况,对正常使用中损坏的公共设施和相关财物,要及时评估,并报请当地政府给予修缮或提供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