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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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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加强我县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到2016年,全县实现避灾安置场所全覆盖。建有2个容量不小于200人的县级避灾安置中心;每个镇(街道)建有2个容量不小于100人的镇(街道)级避灾安置中心;每个村(社区)建有1个容量不小于50人的村级避灾安置点。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全县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对已建的各级避灾安置场所,由县民政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防办组织重新进行布局鉴定,经专家评估、论证和鉴定,符合标准要求的避灾安置场所将给予保留。各镇(街道)计划新建的避灾安置场所设立,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要求,合理选取避灾安置场所地址。要充分整合利用区域内可用公共资源,以确认、改造、修缮等方式设立避灾安置场所。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要利用镇(街道)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安置要求的公共设施进行建设。村避灾安置点要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在自然灾害易发的镇(街道)按规范建立重点避灾安置中心,在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和洪涝灾害多发的村(社区)建立设施功能齐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助保障能力强的重点避灾安置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工作以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实施,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2014年重点完成县、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建设任务,推进村(社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完成总任务的40%;2015年完成总任务的80%;2016年完成避灾安置场所全覆盖工作。

  (二)完善避灾安置场所的配套设施。避灾安置场所要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一定的照明和温度调节设施、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有足够可安置床位(铺)的空间,尽量做到人性化安置,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设有运输保障通道、人员上下车集中地和突发次生灾害的应急撤离路线,设置明显的人员疏导标志和安置场所功能分区标志,方便群众识别。有相应容量的仓储设施,配备床铺、被褥、草席、食品、饮用水、应急灯、雨具等基本生活物资和必要医疗急救物品。避灾安置场所内要张贴悬挂有关图片资料,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三)统一避灾安置场所的名称和标识。县、镇(街道)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海盐县XX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村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辖区有2所以上避灾安置场所的,可以采用辖区名+第一(第二、第三……)+避灾安置中心(点),或辖区名+所在地点具体名称+避灾安置中心(点)的方式命名。在通往避灾场所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海盐县、XX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路线指示牌。在避灾安置场所建筑外墙设置全省统一的“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以便于引导群众转移安置。指示牌、标识牌由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标准,采用推荐的用材、规格和标志(logo)图案。

  (四)规范避灾安置场所的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入住登记、生活救助、人员回迁等各项工作流程。灾害预警发布后,避灾安置场所要及时启用,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24小时值班,认真做好接收转移安置群众的各项准备工作。转移安置人员到达避灾安置场所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要及时对被安置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对其基本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要确保安置人员数量与安置接纳能力相适应,防止超负荷安置导致意外事故发生。转移安置人员要认真遵守避灾行为守则,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灾害警报解除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转移安置人员回迁转移。避灾任务结束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要抓紧清理场地、打扫卫生,恢复避灾安置场所原有功能;要及时向县民政部门上报避灾人次、消耗和需补充的各类物资情况,对正常使用中损坏的公共设施和相关财物,要及时评估,并报请当地政府给予修缮或提供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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