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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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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盐新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居民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办发〔2012〕68号)和嘉兴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和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嘉兴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嘉新领发〔2012〕2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在海盐连续工作(就业或创业)一年及以上,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超育、无刑事处罚记录的新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积分制管理含义和原则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管理,是指通过设定相应的积分指标体系,将新居民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政府根据积分分值的排序或设定标准值来确定新居民本人或其未成年子女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行个人自愿、属地申请、分项申报、统一管理、动态调整。

  第四条  积分管理内容

  按照量力而行、可控有序的原则,逐步将积分入户、积分入读公办学校、积分享受保障房以及计划生育、医疗卫生、救济救助、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项目纳入积分制管理。

  第五条  积分指标体系

  新居民积分指标体系由15个项目组成(详见附件《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根据申请人提供资料,受理机构审核后确定积分分值。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汇总、审核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年度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发布。

  县新居民事务部门负责新居民积分制的受理、审核、汇总和申诉处理,指导各镇(街道)开展积分制管理工作,并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申请人的积分情况。

  县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研究提出新居民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项目和指标,并按积分制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实施;配合县新居民事务部门做好积分制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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