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地方志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教化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地方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地方志是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是我国独有的传统文化形式。地方志工作是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地方志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海盐建县至今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拥有众多的文化遗产和方志资源,具有编史修志的优良传统。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既是全面提升我县文化软实力,着力推进文化强县建设的需要,也是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需要。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地方志工作的光荣感、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地方志工作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全县地方志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意见》的精神,坚持依法修志,切实履行职能,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多出精品,深化研究,充分发挥地方志在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文化强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力争使我县地方志工作继续走在全市、全省前列。
(三)总体要求。全县地方志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实施、专家参与的工作体制,做到“一纳入,五到位”(把修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之中,坚持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以海盐县志、海盐年鉴编纂为重点,以镇志、部门(专业)志编纂为基础,以珍稀地方文献整理出版为补充,以史志刊物、史志研究会、史志网站和方志馆等为依托,更好地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大局服务,推动地方志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二、深入贯彻《条例》《实施办法》和《意见》,切实做好依法修志工作
(一)坚持依法修志。《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颁发的第一个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加强地方志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实施办法》和《意见》是省政府在全省二轮修志进入关键时期出台的两份重要文件,对于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地方志工作的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条例》《实施办法》和《意见》精神,按照全县地方志编纂总体要求,把各项编纂任务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落实编纂人员和必要保障条件,组织开展编纂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质量是地方志书的生命。各志书编纂主体要本着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做好资料收集、初稿撰写、编辑校对、审查验收、出版印刷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把政治、保密和史实等质量关,力争编修出一批科学、全面、翔实、准确,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鲜明的志书。
(三)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要充分挖掘利用我县丰富的地方志资源,通过整理出版珍稀旧志和地方文献、编辑方志刊物、组建史志研究会、建立地方志网站和方志馆、开展课题研究等方式,大力开展资政服务工作,使地方志资源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社会各界对地情资料的开发利用需求。要整合地方志资源,充分发挥地方志部门在城市建设、旅游开发、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注意听取、吸收地方志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指导工作,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志书编纂统筹。县地方志工作部门要统筹做好规划落实、业务指导、编纂论证、进度督促、协调平衡等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志书编纂工作有关问题,保证全县地方志编纂工作顺利进行。镇(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和驻盐单位等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地方志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时保质完成地方志和年鉴的编纂、供稿任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地方志工作的新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