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4年度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
2014年度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逐步有序地解决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盐政发〔2012〕50号)、《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盐政发〔2012〕49号)、《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10〕67号)等文件精神,对2014年度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申请方式共二种:实物配售、购房补贴,申请人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及条件,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实物配售
1.可供房源937套,其中现房135套(欣悦佳苑东区134套,欣居花苑1套);期房802套(欣悦佳苑西区802套),预计交付使用时间在2015年10月左右。
实际保障户数大于可供房源的,超过房源数的保障家庭采用购房补贴方式;实际保障户数小于可供房源的,按1:1比例提供房源。
2.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将在实施配售前向社会公布。
(二)购房补贴
1.本次购房补贴名额为100户,购房补贴标准为保障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 。
2.购房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购房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申请家庭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购房补贴,视作自动放弃。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方式共二种:实物配租(仅限申请人户口为武原街道的家庭)、租赁补贴。
(一)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房源 100 套,均为现房(欣悦佳苑东区)。
实际保障户数大于可供房源的,超过房源数的保障家庭采用租赁补贴方式;实际保障户数小于或等于可供房源的,按1:1比例提供房源。
此外,提供实物配租房源20套(欣悦佳苑东区),定向用于新居民配租,具体由新居民事务局根据有关办法操作。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由县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提前60天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合同,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租赁补贴
本轮推出租赁补贴名额共 300 户。租赁补贴标准将另行公布。
此外,推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名额100 户,定向用于新居民配租,具体由新居民事务局根据有关办法操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条件中涉及年限或时间要求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不含)。
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为本县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且户籍制度改革前(2008年10月1日)为在册非农业户口。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士官及以下)、服刑,户口迁出本县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如迁回本县的,其不受城镇居民户口3年条件限制。
如申请人的配偶在受理申请截止日前为非本县居民户口的,该申请家庭只能申请公共租赁房保障方式。如申请人的配偶户籍制度改革前(2008年10月1日)为在册农业户口,在受理申请截止日前,其配偶的户口仍未迁入申请人家庭户口内的,该申请家庭只能申请公共租赁房保障方式。
县政府已公布的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区域内的家庭、不列入本次住房保障范围。
(二)婚姻条件
申请家庭应为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与未婚子女组成一户,或年满33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组成一户。
离异单身家庭的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3年后方可申请。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三)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须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262元的80% (不含),即申请家庭2013年度人均收入须低于33010元。
如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含恶性肿瘤即癌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心血管、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其2013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可在其核定收入中予以扣除,最高扣除自负医疗费用额度为5000元。
(四)住房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或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含)以下。
以下住房均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含预购备案的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在3年内(含)发生转让、赠与、拆迁的,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离异家庭满3年以上,未办理双方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受此限制,但需在公告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2)申请家庭成员共有住房的产权面积,按共有人人均产权面积计入。
(3)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如已转让、赠与、拆迁的,原住房面积仍纳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如夫妻离异5年(不含)以上,无房一方(以房产权属登记为准)原有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均不纳入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村宅基地户主(因离异,法院判决无使用权除外)。如农村宅基地原户主已死亡,其配偶视作农村宅基地户主。
3.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是指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独生子女视作共同生活)无拥有二处(含)以上房产。
(五)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非住宅类产权,或者该类房屋产权发生转让、赠送、拆迁的时间在5年(不含)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无拥有汽车。
四、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配偶、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原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