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部门统计工作,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统计整体功能,提升全县统计工作总体水平,根据《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等规定和精神,现就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的部门统计工作是指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经授权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业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盐单位等(以下统称部门),为满足政府管理需要而依法实施的专业性统计工作。多年来,我县部门统计为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统计信息和大量的基础数据,并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新形势下,仍与县委、县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统计基础相对薄弱,内部统计管理有待加强;统计职能与行业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统计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不够等问题。因此,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一)切实加强统计机构队伍建设。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指定统计负责人。在具有全行业统计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中,要实施“五有”标准,即:统计基础工作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科室、有一个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各部门要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本部门的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强化统计业务理论、工作技能培训,提升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统计人员要依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二)认真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等基本统计工作。国家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及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包括各部门系统内的专业性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包括各级地方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统计调查。要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认真完成系统内各项经常性统计调查、一次性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地获取统计调查资料,为部门管理和决策服务。积极参与和承担经济普查等大型国情国力调查。认真完成各类专项调查和日常统计调查任务,做好各类统计监测评价、政府绩效考核等一系列相关统计调查工作。
(三)加快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专业性强的经济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系统的统计调查制度,根据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本系统全面统计和本行业的全社会统计工作。社会活动管理部门应加快建立行业统计调查制度,着力解决传统的系统内统计与部门行业管理范围不匹配,难以满足政府决策和部门管理需要的问题,要在系统统计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充实内容,进一步完善全行业统计。管理职能交叉的部门要建立统一制度,实现优势互补、资料共享,解决重复、交叉统计现象。
(四)着力规范统计业务基础。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工作标准,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业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要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对统计业务工作的内容、方法和过程进行统一规定,并予以制度化、标准化,实现部门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要根据统计工作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不断健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和考核评比制度,加强指导检查。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单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综合数据台账制度。进一步健全部门(单位)及所辖基层企业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时做好各类统计资料的电子和书面归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