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4 年4月6日
海盐县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态立县发展战略,明确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和《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镇、街道河流的交接断面(包括县界和入海断面,详见附表)的水质保护管理考核。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河流和监测断面(以下简称“考核河流、考核断面”)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利局、各镇(街道)共同确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依据河流流量、长度综合确定考核河流,每个镇街道选取两至三条穿越其行政区域范围的主要河流作为考核河流,原则上包含一条流经集镇区域的河流。
(二)明确责任。依据河流的自然特征,确定上下游考核断面的位置,正确反映水质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变化状况。
确因客观因素需调整考核河流或考核断面的,各镇(街道)可在当年10月31日前向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水质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县环保局可根据水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某些交接断面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考核指标。水质目标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09号)的规定。
第五条 县环保局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组织实施;数据分析统计由海盐县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每月一次,监测结果于次月通报。
县水利局对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河流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由县水利局所属的水文机构组织实施考核断面水质监测。
交接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监测数据,应保持监测时间的一致性。
第六条 考核时段以年度为单位,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三项考核指标分别以考核时段累计平均值计算,考核结果以三项指标中最差的等次确定。
(一)考核指标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行政区: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好的为优秀。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差的为良好,水质变差至仅达到功能区水质目标限值的评定为合格。
(二)考核指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但出境水质好于入境水质的行政区: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好的为优秀。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差的为良好。
(三)考核指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出境水质等于入境水质的行政区评定为合格。
(四)考核指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且出境水质劣于入境水质的行政区: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好的为合格;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差的为不合格,其中出境水质下降幅度小于入境水质下降幅度的仍评定为合格。
本办法实施第一年,只对出入境断面水质变化进行考核。出境断面好于入境断面的为合格,出境断面劣于入境断面的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