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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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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美丽海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嘉政发〔2014〕37号),结合海盐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通过四年时间的努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到2017年,海盐县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25%以上。

  二、六项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对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下降10%以上。除承担集中供热功能的热电联产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到2017年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协办单位:县发改局)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建成区、南北湖风景核心区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对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区禁燃区建设;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县城建成区、南北湖风景核心区禁燃区建设。(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

  3.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小锅炉专项整治。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加快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底前,全县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协办单位:县发改局、县质监局、县供电局)

  全面开展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用煤(含水煤浆)、重油、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和生活锅炉(简称“小锅炉”)整治。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质监局、县供电局)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它清洁能源。(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供电局)

  4.发展清洁能源。制定天然气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加快推进海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局)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严格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加强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气监督抽测,规范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收费。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协办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2014年底前,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适时逐步扩大黄标车区域限行范围。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含农用车辆、环卫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协办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2.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起,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对车用燃油经营许可证和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协办单位:县质监局)

  3.大力发展清洁交通。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具备条件后逐步推广清洁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和公交、环卫等行业具备条件时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协办单位: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4.提升车辆运行效率。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建设,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专用道路建设,倡导无偿拼车、通勤班车出行。到2017年,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达到19%以上,采取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协办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热电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 2015年底前,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水泥回转窑完成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设施建设并投运。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浓度应在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2.治理工业烟粉尘。热电、水泥、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达标的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期限完成升级改造。2014年7月1日前,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完成提标改造,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2015年底前,全县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完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协办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质监局)

  3.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落实《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2014年底前,全面摸清我县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排放现状,完善印染企业定型机废气净化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综合整治与验收,VOCs排放量削减18%。2017年底前,完成印染、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化纤等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质监局)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协办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2.优化区域布局。对不符合我县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工业企业,逐步关停搬迁。要加强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禁止在城市市区及其近郊建设废气高排放企业,严格限制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建设废气排放较高项目。加快大气污染企业搬迁工作,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城市建成区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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