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统筹城乡发展,优化配置农村资源,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盐委办〔2010〕71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组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盐政办发〔2013〕127号)等文件精神,现转发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望各村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海盐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0日
盐政办发〔2014〕87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统筹城乡发展,优化配置农村资源,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盐委办〔2010〕71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组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盐政办发〔2013〕1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内容
(一)明确县镇两级交易平台。县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服务中心为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和服务窗口,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上受县农经局指导;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为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纳入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二)明确交易平台主要职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平台是全县集中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有形市场,县、镇(街道)两级交易机构主要职能: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
二、工作措施
(一)交易产品范围。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须全部进场交易。交易品种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包括:
1.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的经营权和所有权;
2.城乡一体新社区中区域位置优越的宅基地有偿选位权;
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4.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个人股股权;
5.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原则,逐步推出以上交易品种。
(二)交易基本原则。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优化配置农村资源的原则;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流动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4.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三)交易管理模式。凡涉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原则上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根据交易产品种类,县、镇(街道)两级交易机构按照“统一受理、分级交易”的方式组织交易。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管理,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产易的管理领导,统筹指导、协调全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范围、品种、交易行为等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管办)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指导。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强化工作考核。从2014年8月起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全部进场交易。县农经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交易品种,抓紧制订相关产品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各镇(街道)要为交易分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交易正常开展;进一步核实集体“三资”,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完善村干部考核办法,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开展情况列入县委、县政府对各镇(街道)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加强交易监管。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等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对违反国家和市农村产权交易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海盐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高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4〕87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产权交易,包括村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盐政办发〔2014〕87号文件规定的交易基本原则外,还应坚持“五不变、五统一”原则,即:交易资产所有权不变、交易合同签订主体不变、交易款追收责任不变、交易收益分配制度不变、交易后资产后续管理权不变;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文书、统一交易监管。
第四条 县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为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和服务窗口;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为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纳入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一)审查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
(三)对村级组织的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程序性监督;
(四)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五)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六)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等。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产权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交易: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大型农业设施、机械装备等经营性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鱼塘、耕地等经营性集体资产经营权;
(三)城乡一体新社区中区域位置优越的宅基地有偿选位权;
(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相关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六条下列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原则上不得交易:
(一)直接影响广大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