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各科室:
现将《海盐县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0日
海盐县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为便于本机关正确界定文件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的文件材料是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一、文书文件材料
1、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工作、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机关需要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告的重要文件材料。
4、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5、本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2)、本机关文件材料中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4)、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6、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7、本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8、本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业务及特种载体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