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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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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路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民健身路径是指由国家、省、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镇(街道)、社区、村、公园等场所建设配置、供全民健身活动使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四条全民健身路径建设配置地镇(街道)、社区、村、公园管理部门等单位是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管理单位,拥有路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路径建设、使用、维护,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第六条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原则。  

  第七条 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维修、更新等费用主要由县财政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投入,不足部分由使用管理单位筹集或吸引其它资金投入。投入比例原则上为:县财政投入50%、镇(街道)投入25%、村(农村社区)投入25%。城市社区健身路径的建设、维修、更新由武原街道实施,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章建设与配置

  第八条全民健身路径场地选择和器材配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镇(街道)、社区、村、公园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全民健身路径主要配置在社区、村、公园等公共场所健身人群相对集中且安全的场所。  

  第十条建设配置全民健身路径条件:

  (一)有较多的健身人群,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有基本的场地建设和器材安置条件,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有日常维护管理人员,保证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的公益性及维护管理,为健身人群提供体育咨询和科学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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