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路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民健身路径是指由国家、省、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镇(街道)、社区、村、公园等场所建设配置、供全民健身活动使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四条全民健身路径建设配置地镇(街道)、社区、村、公园管理部门等单位是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管理单位,拥有路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路径建设、使用、维护,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第六条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原则。
第七条 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维修、更新等费用主要由县财政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投入,不足部分由使用管理单位筹集或吸引其它资金投入。投入比例原则上为:县财政投入50%、镇(街道)投入25%、村(农村社区)投入25%。城市社区健身路径的建设、维修、更新由武原街道实施,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章建设与配置
第八条全民健身路径场地选择和器材配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镇(街道)、社区、村、公园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全民健身路径主要配置在社区、村、公园等公共场所健身人群相对集中且安全的场所。
第十条建设配置全民健身路径条件:
(一)有较多的健身人群,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有基本的场地建设和器材安置条件,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有日常维护管理人员,保证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的公益性及维护管理,为健身人群提供体育咨询和科学辅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