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体育竞赛和人才输送奖励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体育竞赛和人才输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等法律法规,激励我县运动员、教练员在各级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基层和各级教练员向上输送更多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我县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以下简称城运会)、全国锦标赛(以下简称全锦赛)、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青赛、世少赛)、浙江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嘉兴市运动会(以下简称市运会)、嘉兴市竞技体育比赛等体育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海盐籍运动员,以及为运动员(队)出成绩做出贡献的教练员。
本办法也适用于向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嘉兴市少体校及其他高水平运动队输送人才的教练员。
第三条 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分为荣誉奖励、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的项目包括竞赛奖励和输送人才奖励。
第二章 荣誉奖励
第四条 对于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锦赛、世青赛、世少赛、全运会、城运会、全锦赛、省运会等比赛中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由县政府给予嘉奖,有关部门可以分别授予“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得金牌或达到一级运动员标准的,县体育局可授予“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 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达到运动员等级技术标准的,按相应审批权限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办理运动员等级证书。
第七条 对认真贯彻《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业余体育训练成绩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海盐县业余体育训练先进称号;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推荐授予浙江省、嘉兴市业余体育训练先进称号。
第三章竞赛奖励
第八条 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
1.获得奥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800元计奖。
2.获得世锦赛、世界杯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60000元、40000元、3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800元计奖。
3.获得亚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00元、30000元、2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800元计奖。
4.获得亚锦赛、亚洲杯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4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600元计奖。
5.获得全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500元计奖。
6.获得城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500元计奖。
7.获得世青赛、世少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5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400元计奖。
8.获得全国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300元计奖。
9.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0元、2500元、15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50元计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