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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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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你们,望各单位对照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盐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2月1日

ZJFC01-2014-0019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政办发〔2014〕9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我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促进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等地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8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和创新新居民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现就我市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2008年4月1日,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09年10月1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颁布施行后,我市各级进一步加大居住证制度改革力度,依法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居住证制度的全面实施,对规范居住登记,改善人口结构,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深化居住证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新居民管理服务,对调控新居民总量规模、优化新居民结构、保障新居民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市作为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先行之地,积极探索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新路子、新方法,意义重大。

  二、目标、范围和期限

  (一)总体要求。

  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有序发放居住证;以“权责对等、积分服务”为基本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以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为基本内容,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二)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期限。

  自2014年10月31日起,全市范围内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期限为一年。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居住证性质和申领条件。

  居住证是本省范围内流动人口居住、就业的证明和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办理个人事务的凭证。

  1.《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包括:(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3)居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材料〔此条款由各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2.《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或者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包括:(1)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和一年内累计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2)自主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一年内累计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3)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材料〔此条款由各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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