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计生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强镇扩权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1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2﹞34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强镇扩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13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再生育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认真做好下放的再生育审批事项承接办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优化行政服务,完善实时监督、行政问责、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提升审批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二、扩权对象
澉浦镇、百步镇、沈荡镇。
三、工作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再生育审批条件和程序,依法办理审批事项。
2.公开透明原则。公开再生育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务实高效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限时办结,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4.便民利民原则。实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和全程代办服务。
四、主要内容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强权扩镇改革指导意见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强镇扩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136号)的要求,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再生育审批(包括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和《再生育证》有效期满换证事项委托下放到镇(街道),由镇(街道)行使再生育审批职权,履行行政许可职能。
1.村级初审、公示。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按照《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以及《夫妻再生育申请表》的格式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人婚育等基本情况,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三张,具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附相关证明,当事人可委托村(居)委会实行全程代办。
2.镇级审核、发证。再生育申请的受理地为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服务窗口。经镇(街道)审核后以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名义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发放《再生育证》。
3.审批限时提速。再生育申请办理时间从法规规定的50个工作日缩减为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村级初审、受委托代办上报(包括公示)不超过10个工作日,镇(街道)审核、作出审批决定及办理发放《再生育证》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人婚姻、户口有变动或迁移、跨省婚姻、夫妻长期外出等情况复杂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法规规定的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