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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新居民信息移动采集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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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

  现将《海盐县新居民信息移动采集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盐县新居民信息移动采集终端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2.海盐县移动终端设备入网申请表

  3.海盐县移动终端损坏、遗失登记表

  4.安全保密责任书

 

 

海盐县新居民事务局

2015年2月9日

 


 

  抄送:嘉兴市新居民事务局。

海盐县新居民事务局办公室        2015年2月9日印发

附件1:

海盐县新居民信息移动采集终端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新居民信息移动采集终端(以下简称移动终端)的管理使用,确保新居民服务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新居民信息采录、核查、督导等职责,充分发挥移动终端方便快捷、实时有效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动终端是根据我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创新信息采集方式的需求,在移动通讯设备上安装新居民信息移动采集软件而配备的工作装备。实行实名制注册管理,设备注册人为该设备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移动终端的使用管理遵循“统一管理、明确职责、确保安全、规范使用”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新居民事务局负责提供系统运行的技术保障、入网审核、用户授权、终端配套、SIM卡的业务开通、变更、撤销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负责本部门移动终端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借助嘉兴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协管员日常工作的量化、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移动终端使用人的职责:

  (一)县新居民事务局(所)管理人员负责检查考核工作。

  (二)新居民协管员负责采录新居民和居住房屋出租信息;开展现场巡查,变更、注销新居民居住登记信息;根据工作要求开展宣传服务。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申领。移动终端设备在申领前,必须进行入网审核工作。

  (一)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申请,填写《海盐县移动终端设备入网申请表》,报送海盐县新居民事务局审核;

  (二)县新居民事务局审核通过后,向移动通讯公司申领SIM卡、办理入网注册等事项,并统一向申领单位发放;

  (三)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应与配发移动终端的协管员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并办好登记、签收手续,做到账物相符、存档备查。

  第八条报修。移动终端发生损坏的,由所在新居民事务所填报《海盐县移动终端损坏、遗失登记表》,送交县新居民事务局统一定点维修。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移动终端送外修理。

  第九条遗失。移动终端发生遗失的,应第一时间上报本单位领导,所在新居民事务所应在24小时内填报《海盐县移动终端损坏、遗失登记表》,说明遗失情况。由县新居民事务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移交。管理人员、协管员调离或辞职、辞退的,所在新居民事务所应及时收回移动终端,交由县新居民事务局更新注册再统一调配。

  第十一条费用。新居民信息移动采集通信服务费用由县新居民事务局统一支付,超过核定套餐以外部分的费用,由使用人自行负担。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人为损坏或遗失的,其维修或重新购置费用由该设备使用人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不得出借或者允许非新居民服务管理人员使用移动终端。

  第十四条不得擅自在移动终端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十五条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提供新居民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管理松懈,发生移动终端持有人违反工作纪律,导致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发生违规事故的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盐县新居民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海盐县移动终端设备入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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