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小型农田水利(以下简称“小农水”)工程建设管理,使“小农水”工程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提高“小农水”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县级有关农田水利规划、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以农业、农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防洪、抗旱、灌溉、除涝等各类“小农水”工程建设(不含一般维修养护)。
第三条 “小农水”工程建设应遵循“集中连片”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四条“小农水”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应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兼顾“量力而行”原则。资金来源包括上级专项补助、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统筹部分等。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县水利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小农水”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业管理,其主要管理职责:编制本县范围内的“小农水”工程建设规划,做好前期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查;检查督促 “小农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掌握工程实施进度,审核镇(街道)小农水县级补助拨款申请。
第六条县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安排“小农水”建设专项资金,审核拨付补助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镇(街道)要围绕“统筹兼顾、落实保障、有序推进、强化监管、建立长效”和属地负责的原则,科学合理推进“小农水”建设,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及相关村民委要积极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任务。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负责方案申报、招投标工作、工程监督管理、资料收集、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工作,相关村民委主要负责项目的具体建设管理及政策处理等工作。同时,积极探索村民委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小农水”工程建设项目,由各镇(街道)在当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方案以村为单位上报县水利部门,县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核,并根据各镇(街道)区域内农田面积、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和本年度建设需求等因素审核投资额,各镇(街道)根据确定的投资额及小农水项目建设相关要求,按建设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以镇(街道)为单位的设计方案报县水利部门,经县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发改局批复。
各镇(街道)“小农水”工程建设项目上报的建设计划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单位、开工竣工时间、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估算、筹资计划、平面布置图(标注名称、位置、数量、走向)。
第十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各镇(街道)应按批复内容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确需调整的按《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制。原则上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或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和建设村采用双业主作为项目法人,履行相应职责,负责项目的申报、工程建设管理等。
第十二条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凡列入计划的“小农水”项目,原则上以镇(街道)为单位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肢解工程、擅自压缩批准计划的工程内容,并将完整的招投标材料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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