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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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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4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25号)精神,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就我县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公益性事业,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改革的重要力量。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要求,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加快推进我县教育现代化进程。 

  (二)总体目标

  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健康发展、优质发展,办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学校;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

  (三)基本原则

  ——依法办学。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在民办学校享有充分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依法指导、服务和管理;不断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

  ——合理布局。科学统筹,合理布局,妥善处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规模、质量和效益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共同发展。

  ——扶强扶优。优化政策管理和服务环境,培植优质教育资源,努力实现民办教育的数量再扩张、质量再提高、结构再优化,加快推进优质高端的民办学校建设,以点带面,促进民办学校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深化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改革

  (一)实施分类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民办学校登记管理机制。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民办学校可以按规定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法人属性一经确定,一般不予更改。

  (二)明确法人财产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各类资产均验资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须按账面原值限期内过户。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出资,并经验资确认。举办者对其出资权益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对非营利性学校,凡“捐资举办的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余非营利性学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三)加强财务资产管理。民办学校必须加强法人财产管理,依法建立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政府资助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与管理。民办学校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审批和登记机关备案。

  (四)设立风险基金制度。民办中小学须设立风险基金,每年根据学校的规模按学费年总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停办或办学困难时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理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等。在校学生为1000人以下(含)的,风险基金最高定额为20万元,在校学生为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含)的,风险基金最高定额为30万元,在校学生为2000人以上的,风险基金最高定额为50万元。风险基金应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前储存,累计金额达到最高限额时,不再提取。在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时需要运用风险基金,经申请核实同意后,可提取、使用风险基金。提取、使用后不足部分,继续按学费年总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民办学校终止时,风险基金本息全额退还民办学校清算组织,并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由民办学校按规定用于终止有关事宜的处理。风险基金存入由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款帐户。

  三、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

  (一)统筹民办教育规划。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在制订教育事业规划时留出发展空间,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

  (二)拓宽办学融资渠道。积极开放教育事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我县教育领域。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办学。积极探索合作办学、委托办学、捐资办学、结对办学等多元办学模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信贷手段,为民办学校办理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等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加大财政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完善政府面向民办教育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县财政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并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扶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通过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公共财政扶持。探索建立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具体补助办法由教育、财政等部门另行制订。

  (四)落实优惠扶持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或经认定的社会团体机构向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准予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按税法规定扣除。民办学校享受与相应的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免学费和助学奖学政策。

  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规划,办学用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原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处置。民办学校办学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政策。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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