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海盐县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14〕139号),特制定《海盐县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操作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资源要素配置,规范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海盐县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意见(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行政辖区内企业进行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用能总量指标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周期内(通常为1年),经确认可消费各类能源(包括电力、原煤、蒸汽、天然气等)量的权利。企业用能指标以“配额证”的形式确认。
第四条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指在我县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依法取得用能总量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用能指标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第五条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企业实行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节能降耗、有序用电等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交易规则
第七条由经信局公布企业用能总量指标配额。企业存量用能指标根据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每年作出相应调整;增量申购和超限额收费部分用能计入企业用能总量指标,不按绩效综合评价结果调整。
第八条当全县年度用能总量指标达到能源“双控”预控目标值时,原则上暂停交易。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九条新增用能指标申购:
(一)县经信局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海盐县用能指标交易公告》;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海盐县用能指标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为3天;
(三)企业根据《海盐县用能指标交易公告》的相关要求向县经信局提出购买申请。
(四)县经信局向企业出具《海盐县用能指标申购缴费通知书》。
(五)企业在接到《海盐县用能指标申购缴费通知书》后,1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费。
(六)企业凭缴费凭证,到县行政审批中心经信局窗口办理《海盐县用能指标配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