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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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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十四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月17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启动与发布

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2  县级应急响应措施

4.3  信息公布

4.4  区域联防联控

4.5  应急调整和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  附则

7.1  以上、之间的含义

7.2  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制订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建立健全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13)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嘉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盐县范围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以上,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海盐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嘉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预案。县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落实污染减排措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根据县政府的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县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属地管理,应急联动。重污染天气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县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4)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加强重要监测设施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5)分级预警,按级管控。按照海盐县区域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相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实施有效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程度不同的应急处置和污染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减少污染程度。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县环保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经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商务局、县供电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各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县级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县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全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县大气重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组织实施全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

  (4)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天气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在县环保局下设应急预警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为县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气象局和县环保局分管局长担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县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承担县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发布海盐县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5)配合其他部门承担大气重污染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县指挥部指示,组织开展对各部门天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督查检查。

  (7)承办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县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9)组织开展应对城市大气重污染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联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11)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2)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环保局:根据国家规范和要求,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积极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与预报,动态掌握本地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和污染排放强度。与县气象局建立完善大气重污染预测预报会商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及时与县气象局联合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会同县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

  (2)县气象局:负责研究制订气象干预应急行动方案。负责监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未来天气过程趋势,为县指挥部提供预测预警决策参考;与县环保局共同完善大气重污染预测预报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及时与县环保局联合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3)县委宣传部:加强预案宣传工作,负责畅通媒体发布渠道,加大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污染防治的参与意识。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县级新闻媒体做好霾天气的动态报道,加强媒体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舆情管控。

  (4)县经信局:牵头制定工业企业(包括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落实县属企业限产措施;减少或停用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发电,会同电力部门做好应急状态下县内电力调度事宜。负责督促重点大气污染企业应急预案的执行,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照有序用电计划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大气重污染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开辟通讯绿色通道,及时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做好应急指挥通讯保障工作。

  (5)县教育局:负责研究制定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行动方案,根据方案负责中小学生的防范教育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及户外活动及停课等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6)县公安局:负责研究制定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加大对黄标车的查处力度;减少、暂停特许通行证的核发,严格控制高污染车辆进入城区。加大对重污染天气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加强对行驶中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

  (7)县住建局:负责研究制定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城市道路、建筑工地、拆除工地等扬尘控制及应急防治措施,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和洒水频次。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大气重污染期间停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8)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开展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运输、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树叶、秸秆)和露天烧烤等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研究制定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公共交通运力的保障,保障公众出行。落实营运类车船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因重污染天气导致交通事故时的应急救援运输保障。

  (10)县农经局:落实秸秆收集综合利用措施,从源头上杜绝秸秆焚烧行为,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1)县卫生计生局: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12县商务局:负责大气重污染期间应急物资的供应、调配。

  (13)县供电局:会同县经信局做好电力调配工作,制定有序用电方案,负责应急状态下对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实施限电减排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电力保障工作(包括火电企业限产后外购电力)。

  (14)县财政局: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规定,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15)县监察局:监察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履职情况;督促各项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

  (16)各镇(街道):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负责辖区内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

  3.2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结合我县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海盐县内省控和市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

  (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2)三级预警(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2天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3)二级预警(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50之间。

  (4)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1以上。

  3.3  预警启动与发布

  3.3.1预警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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