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金融机构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六十五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金融机构综合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改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防范金融风险,努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定量考核单位:工行海盐县支行、农行海盐县支行、中行海盐支行、建行海盐支行、县信用联社、嘉兴银行海盐支行、交通银行海盐支行、中信银行海盐支行、浙商银行海盐支行和其他运行满一个完整考核年度的县内综合性银行机构。
2.其它单位:人行海盐县支行、县银监办、农发行海盐县支行、邮储银行海盐支行、县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运行未满一个完整考核年度的新组建县内银行机构、有重大贡献的县外银行。
二、评分标准
(一)定量考核单位(不含核电):
1.当年新增贷款总量与增幅(30分)。统计按本外币口径统计,贷款包括资产管理、呆帐核销、资产转让和融资性保函等(融资性保函贷款银行在县内的,贷款银行和担保银行各按贷款50%计算,贷款银行在县外的按贷款100%计算);总量20分,增幅10分。
2.当年新增工业性贷款总量与增幅(25分)。不含乡镇工业平台贷款;总量15分,增幅10分。
3.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总量和增幅(10分)。其中:总量5分,增幅5分。
4.当年新增政府平台类贷款(10分)。按月均贷款的平均余额计算。
5.贷款月均余额占比(15分)。考核各银行当年月均贷款余额占全县月均贷款余额的比重。
6.当年新增科技型企业贷款总量与增幅(10分)。其中:总量5分,增幅5分。
评分办法:
(1)每项最高实绩者,得该项满分,其余根据其实绩计算:
某行(社)实绩
公式为:该项得分= ─────── ×权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