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
为提升我县工业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全面推动“三优”海盐建设,特制定以下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1.设立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从2015年起,每年统筹安排2亿元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换人、“两化”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1亿元。
二、鼓励投资兴企
2.鼓励设立投资公司。在海盐设立投资有限公司,不占用土地、能源等资源的,给予适当奖励。
3.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属于《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允许类的给予3%限额200万元的补助,鼓励类的给予5%限额300万元的补助。
4.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发展智能装备。实施“机器换人”、智能装备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增加5%限额300万元的补助。
5.鼓励争创示范标杆企业。被认定为省级“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或省级现代装备制造业龙头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鼓励大项目大投资。新办企业工业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经济开发区项目1亿元以上),项目投产后,如不享受设备补助政策的,可给予其它补助。
三、鼓励创新强企
7.加强企业管理。列入国家、省管理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型试点(中小)企业、精细化(信息化、卓越绩效)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创新示范成果项目(或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等同类型荣誉的,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鼓励特种资质认证。企业取得铁路工业产品制造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国外产品认证证书、军工涉密业务服务资格,入围航空航天、国防装备领域合格供应商名录的,且认证直接费用支出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30%限额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企业创新载体建设。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实验室、企业技术(行业)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创新平台建设。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行业检测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鼓励工业产业联盟(协会)发展。经认定,新组建战略性新兴(时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组建费补助。每年在正常运作的联盟(协会)中开展评选活动,对获得先进的联盟(协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其他城市组建异地商会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12.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列入国家、省技术创新企业(项目)或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含技术攻关、优秀工业新产品)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限奖两项新产品)。
13.鼓励首台(套)装备产品研发。获得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加快“两化”融合。列入或通过省信息化示范(两化示范、登高计划A类)企业、省软件产品登记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软件投资额在25万元以上,给予20%限额50万元补助。
1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凡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信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鼓励实施品牌战略。通过行政程序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老字号)”、“浙江名牌产品”(含区域品牌)、“浙江制造”、“浙江制造精品”品牌、“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推进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标准主要制订(或修订)单位分别给予30万、15万、10万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组建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万、5万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转化为本企业产品标准,并通过采标确认取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首次通过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实施培育壮企
20.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年产品销售收入首次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为A类企业的,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经营团队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鼓励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大企业对县内其它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经认定给予资产收购方出资额10%以内限额500万元的奖励。
22.鼓励工业小微企业发展。给予“小升规”企业业主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省级“小升规”创业(成长)之星企业业主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推进“三名”工程。推荐参评省、市“三名”试点的企业,须从县“三名”企业名录库中遴选。被认定为省级“三名”试点企业和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省规定标准给予配套补助。
24.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增生产型出口企业当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出口额首次达到4000万美元以上且增长15%以上的企业(含新增),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出口额首次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融资助企
25.鼓励融资担保。担保机构为县内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日均余额2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1%的风险补助;5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2%限额300万元的风险补助(注册资本低于5000万元的减半执行)。担保机构为县内工业企业提供担保后发生代偿,可给予单个担保机构一年代偿额10%限额100万元的补助。
26.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县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给予第一年工业企业设备租赁金额1%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支持县内工业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日均融资租赁余额1.5亿元(含)以下、1.5亿元以上部分,第一年分别按2%和2.5%、第二年分别按1.8%和2%、第三年分别按1.5%和1.8%给予风险补助。县内政府性融资租赁业务,按支持县内工业企业风险补助标准减半执行。单个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补助年限额1000万元。
27.鼓励小贷公司发展。对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合格”及以上的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纯农贷款、弱势群体创业贷款、其它领域(消费贷款除外)企业的小额贷款,根据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日平均余额3.5%的100%、90%、80%的补助。
28.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小额保证保险试点期间,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150%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风险补偿;并由地方财政按贷款金额给予保险公司年化比率0.5%的保费补贴。
29.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完成股改、省证监局备案的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在本县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两年内利用募集的资金在本县再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企业买壳上市并把注册地变更到本县或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在本县投资固定资产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0.鼓励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对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股改完成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挂牌成功的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