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所(分局)、局各科(室)、协会、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4号)文件精神,海盐县局决定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及年报抽查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现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组织机构:
1、成立企业信息公示及年报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王祖利局长担任组长,叶建华副局长担任副组长,企业监管科、行政许可科、市场科、食品科、餐饮科、药械科、稽查大队、各所(分局)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企业监管科,组织协调、督促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年报抽查和后续监管工作。
二、条线职责分工:
1、行政许可科和各所(分局)注册窗口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同步发放企业自行公示相关信息告知书,告知企业需在20个工作日内自行公示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以及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各所(分局)应准确掌握辖区新设公司和发生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并及时督促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公示义务。
2、食品、餐饮和药械科及各所(分局)在办理企业相关许可证受理、变更、延续登记时,应同步发放企业自行公示相关信息告知书,告知企业需在20个工作日内自行公示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各所(分局)应准确掌握辖区企业相关许可证受理、变更、延续登记信息,并及时督促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公示义务。
3、市场科在办理企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时,应同步发放企业自行公示相关信息告知书,告知企业需在20个工作日内自行公示相关信息。各所(分局)应准确掌握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并及时督促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公示义务。
4、稽查大队和各所(分局)对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中,对处罚主体为企业的,应同步发放企业自行公示相关信息告知书,告知企业需在20个工作日内自行公示相关处罚信息。各所(分局)应准确掌握辖区企业处罚信息,并及时督促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公示义务。
5、企业监管科牵头开展年报抽查及后续处置工作,印制企业自行公示相关信息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发放各相关科室和各所(分局),指导各所(分局)对违法企业启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程序。
三、年报抽查方式:
年报抽查工作方式为书面审查+实地检查和执法人员审查+委托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抽查人员组成:
为切实做好年报后续抽查工作,相关科室、各市场监管分局(所)各抽调1-2名业务骨干成立若干检查组集中开展相关工作。该业务骨干需有行政执法证和取得从事各相关业务条线工作的资格证明,并在各自相关条线上工作满2年。
五、相关工作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