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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体系统统计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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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体系统各单位:

  为了使县文体系统各单位的统计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保障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文体系统统计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范化要求:

  一、规范内容

  (一)原始记录

  1.统计原始记录应制订统一格式,分时间、分类别装订成册;各项指标应有明确具体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指标解释。

  2.各种统计原始记录都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算标准单位。

  3.统计原始记录的填报要准确、按时、连续,填写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晰。

  (二)统计台账

  1.单位统计台账应格式统一,填写项目齐全、指标齐全、口径一致、查询方便。

  2.手工填制的纸介质统计台账应书写工整、字迹清晰。

  3.实施电子统计台账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和数据查询等磁介质数据保存制度。

  4.统计台账数据应当与相应的原始记录和统计调查表衔接一致。

  5.统计台账的填报应准确、按时、连续。

  () 统计调查表

  1.认真执行统一规定的报告时间、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且数字准确无误。

  2.按规定日期、方式及内容上报。

  3.采用纸介质上报报表的单位,应使用墨水笔、签字笔填写,书写工整、字迹清晰。报表须有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4.参加联网直报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算机应用程序操作系统的要求进行上报。数据填报时,按要求对基层报表各项数据进行逻辑性、趋势性审核,对审核有疑问的数据要进一步核查确认,及时做好修正或注明原因,并保留统计调查表以备查验。

  二、工作要求

  1.依法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管理和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聘请、任用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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