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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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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函﹝2015﹞6号)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国土、财政、住建、农业、林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精神,加快推进与保障我县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海盐县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盐政办发﹝2014﹞98号)、《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盐政办发﹝2014﹞99号)精神,现就做好于城镇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实施范围

  集体土地上居民自建住房(按规定审批建设的房屋)。

  二、工作目标

  按照“集体推动、农户自愿、基础先行、要素保障、成效体现”的基本框架,计划于2015年起全面铺开登记工作,通过两年时间实现村级覆盖率100%,做到“应发尽发”。其中2015年完成测绘及成果报告,完成发证4000户以上。

  三、工作原则

  1、依法登记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办理登记。

  2、先地后房原则。申请人应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3、权利主体一致原则。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4、自愿申请、“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房屋初始登记先行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暂缓。无争议对象先办,有争议对象暂缓。

  5、尊重事实、维护利益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为前提,将违法建筑处置与合法建筑登记区分开来。明确登记的内容,按农村建房审批内容(即住房(含辅房)、畜舍)来界定房屋性质,以便结果运用。

  四、工作步骤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分为宣传准备、调查登记、确权发证三个阶段。

  1、宣传准备阶段(2015年1月-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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