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海盐县工业企业获省级“机器换人”示范企业等17项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县政府《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海盐县工业企业获省级“机器换人”示范企业等17项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 10日
海盐县工业企业获省级“机器换人”示范企业等17项
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县政府《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号)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规定,为做好工业企业获省级“机器换人”示范企业等17项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职责分工及要求
(一)以下17项凭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正式文件或证书直接予以兑现:
1、省级“机器换人”示范企业、省级现代装备制造业龙头企业。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2、国家、省管理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型试点(中小)企业、精细化(信息化、卓越绩效)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创新示范成果项目(或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3、国家级、省级实验室、企业技术(行业)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4、国家级、省级行业检测中心;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责任部门:县质监局。
5、国家、省技术创新企业(项目)或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含技术攻关、优秀工业新产品)项目并通过验收;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6、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7、省信息化示范(两化示范、登高计划A类)、省软件产品登记。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8、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信用示范企业。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