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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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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方案

  为优化配置我县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提高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效能,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编委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5﹞26号)精神和嘉兴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服务与监管相结合,坚持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全面落实“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的要求,强化政府职责,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能。强化妇幼健康事业公益性,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县卫生计生局与相关部门、各镇(街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做好镇、村资源优化整合工作。县妇保院、县计生指导站积极发挥主体作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合工作。

  积极稳妥,有序整合。积极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优化整合,做好组织宣传工作,营造团结和谐的整合氛围,明确相关政策和保障,保持人员队伍稳定,有序、稳步实施整合工作,做到加强基层,巩固网底。

  强化公益,提高效能。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应当突出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坚实保障。通过机构的优化整合,实现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效能,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同时得到加强。

  三、具体方案

  (一)县妇保院与县计生指导站整合及工作职责

  1.将县妇保院与县计生指导站整合,组建成立“海盐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海盐县妇保院基础上,增挂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2.海盐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职能是:一是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围产保健、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婚前医学检查等妇幼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二是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管理、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三是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具体事务、妇幼健康重大改革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监测、妇幼和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四是负责对下级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与培训,结束下级转诊。

  3.县妇保院与县计生指导站合并后,原有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管理,不改变原有编制性质及经费保障形式,在职时实行同工同酬管理。新进人员按照整合后确定的人员编制管理。

  4.县卫生计生局组织开展县计生指导站的清产核资工作,经核实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通过县国资部门审批后,全部划归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充分发挥原有资产、设备的作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价格管理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收集、汇总、报送、储存平台。

  (二)镇(街道)资源整合及工作职责

  1.镇(街道)计生服务站与卫生院进行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将镇(街道)计生服务站承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宣传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职能划归镇(街道)卫生院。在镇(街道)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县卫生计生局和镇(街道)双重管理。

  2.进一步强化镇(街道)对基层卫生计生工作管理职责。整合卫生计生管理职能,将镇(街道)的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发展局)下的“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卫生计生办公室”,按照常驻人口规模配备工作人员,统筹管理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镇(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的编制不作调整,原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到卫生院工作,实行同工同酬管理。其余人员继续从事除划转出的技术服务职能以外的其他计生管理工作,确保资源整合后计划生育工作力量不削弱,以达到“乡增强”的目的。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可按“老人老办法”原则予以保留。调到卫生院工作的,相应增加卫生院编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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