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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效能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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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效能督查暂行办法》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盐县环保局行政效能督查现场记录表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512月2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效能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服务环境,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根据《嘉兴市环保局作风效能督查记分处理暂行办法》(嘉环党组〔2015〕21号)、《海盐县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盐委办发〔2014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岗位合同工等)。

  第三条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行政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实行“一岗双责”制。

  第四条 行政效能督查坚持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错必纠、严肃执纪原则,自律自省与监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责任追究与任用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督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行政效能各项制度落实、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内部管理等方面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督查方式: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第七条 督查工作由局监察室会同机关党总支、局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督查人员从监察室、办公室、宣教信息中心、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等人员中随机抽调。

  第八条 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督查记分,能够明确具体责任人的,记相关个人分值,不能明确区分个人责任的,记科室单位负责人分值。督查记分以年度为周期,实行个人年度累积计分。局监察室建立个人廉政考核档案。

  第九条 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督查组负责汇总梳理后,并按本办法规定制作《督查记分告知单》送达相关单位或个人;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要求认真实施整改,督查结果适时在局内部予以通报。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负责做好本科室单位日常自查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两次督查活动,并建立本单位督查记分台账。局督查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以上督查活动。

第三章 督查范围及记分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逐项记个人2分:

  (一)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无故不进行考勤签到的;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无故迟到或提前退席的;参加各类专题活动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科室(单位)建立考勤制度,每月底上交考勤记录。

  (二)不认真执行节能降耗规定,存在故意浪费行为的;

  (三)不按照实际情况调整去向牌的;

  (四)在办公区域、时间内,言语行为失当的;

   ()违反食堂就餐时间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逐项记个人3分:

  (一)无故不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的;

  (二)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即办制等相关工作制度不力或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作风差等被投诉查实的;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规定要求落实接待、调查、协调、交办、办理、办结反馈等程序导致没有按时办结被投诉查实的;

  (四)对按规定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告知当事人办理途径、不及时移送或不移送相关部门被投诉查实的。

  (五)其他违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尚不够党政纪处分的,逐项记个人每次4分:

  (一)工作时间进行电脑游戏、看电影、网上购物、炒股、聊天等非工作活动的;

  (二)值班人员存在不按规定到岗值守等行为的;

  (三)拒绝督查人员进行督查、不配合督查或谩骂、诋毁督查人员的;

  (四)对上级或本级督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整改不力的;

  (五)无故旷工的;

  (六)不服从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倍扣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尚不够党政纪处分的,逐项记个人5分:

  (一)违反公车管理规定公车私驾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任务的;

  (二)工作日中餐饮酒的;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遇到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的;

  (四)存在吃拿卡要、态度刁蛮、言语粗暴等有损环保整体形象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1分:

  (一)由于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开支不合理以及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经上级检查、审计提出批评的;

  (二)不严格执行公车管理制度,致使所属车辆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区域行驶、停放的;

  (三)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疏于管理,导致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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