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部第12号令)、《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劳社监督〔2002〕20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险专项资金的监督。
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三、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重点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审核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参保对象是否按规定领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两定单位是否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等。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监督管理。督促基金经办机构严格按照资金安全、周到服务、正常孳息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与代理银行签订并共同执行协议(合同),厘清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不得将社会保险基金存放在非代理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经财政审批的账户发生资金缴拨业务。
1.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由基金经办机构从银行账户直接拨入参保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及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相关账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和业务退款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2.基金经办机构要严格按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既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也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增加支出项目,提高支付标准。
3.基金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业务,要设立经办、复核、审批岗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禁止业务、会计合一,防止因单一环节拨款或简化程序拨款以及其他制度缺失出现管理漏洞。
4. 基金经办机构要建立“一票止付”制度。经办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及管理制度,对基金支付过程中发现任何一个风险环节和可疑问题时,应立即停止该款项的支付,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行支付。对申请手续不全、用途不明、印章不清、凭证填制不规范的支付申请不予办理。
四、基金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各项规定,按照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规范业务流程,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基金安全。
1.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实施岗位职责分离,做到拨款、审核和复核等岗位分设,会计与出纳岗位分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