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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污水排入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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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污水排入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污水排入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海盐县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海盐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海盐县县域范围内的排水户直接或间接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县域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重点排水户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环保局定期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在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海盐县排水规划等相关要求,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

  第五条排水户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六条县住建局是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排水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经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排水设施设计纳入该工程的设计审查。

  第八条建设项目排水设施工程纳入施工许可管理范围,排水设施工程施工图与主体建筑施工图同步设计、同步审查。

  建设项目排水设施工程设计和验收严格执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 年版)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第九条建设项目排水设施工程应按照《海盐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条排水户需要向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县住建局对申请排水许可的排水户进行现场勘察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排水许可证,没有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得进行施工用水接驳。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五)排放污水易对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氢离子浓度指数)、CODcr(化学耗氧量)或TOC(总有机碳)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氢离子浓度指数)、CODcr(化学耗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要排放污水的,足以造成排水管网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室外雨污排水设计平面图,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设施工程竣工报告;

  (五)重点排水户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排放污水易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氢离子浓度指数)、CODcr(化学耗氧量)或TOC(总有机碳)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氢离子浓度指数)、CODcr(化学耗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等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工地临时排水平面布置及系统图以及已建沉砂池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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