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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千亩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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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千亩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千亩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1〕32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千亩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饮水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饮用水水源保护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县、镇两级政府重视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千亩荡水源地水质逐步提升。但我县的水环境状况仍不容乐观,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隐患依然存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县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各方利益关系,促进饮用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强化保护地的责任,有利于平衡保护地的利益,加快区域均衡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

  建立千亩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以推进生态县建设、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深入开展“五水共治”,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千亩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规范有效的千亩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保护的各方受益者,有义务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镇、村作出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千亩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单位有责任对本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进行有效投入。

  (二)坚持“统筹协调、定向补偿”的原则。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不断提升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和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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