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海盐县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共海盐县委海盐县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海盐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14日
海盐县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45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美丽乡村创建、优美庭院创建、加强长效管理的以奖代补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民素质提升、低收入农户扶贫小额信贷、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等专项补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6-2018年。
第四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县级专项资金重点保障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
县农办牵头负责研究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发展战略,提供专项资金的有关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预算执行,制订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美丽乡村创建村。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
(四)优美庭院示范村。
(五)委托培养农民大学生,农民中专生,成人高中“双证制”、农村实用人才、农业实用技术和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等培训。
(六)低收入农户扶贫小额信贷。
(七)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
(八)美丽乡村创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优美庭院、农民培训等建设档案管理主管部门。
(九)其他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第七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村庄美化、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景观节点建设、长效管理、特色产业扶持等环节;不得列支村部建设、室内装潢及办公设备配置、土地征迁、青苗赔偿、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特殊规定的除外)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费用。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户厕改造等各类污水接入、截污管网建设、生态化污水治理终端设施建设、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项目建设用地政策处理费等。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等。
(四)优美庭院建设中庭院绿化美化、景观小品、标志标识等。
(五)委托培养农民大学生,农民中专生,成人高中“双证制”、农村实用人才、农业实用技术和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等培训补助。
(六)低收入农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及贷款风险补偿。
(七)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省级农家乐项目创建、基础设施建设、景观标识、营销宣传,八鲜采摘游基地建设和活动举办等补助。
(八)美丽乡村创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优美庭院、农民培训等建设档案规范化收集、保存和检查管理经费补助。
(九)其他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内容。
第八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因素包括任务因素、进度因素等。
第九条任务因素:
(一)美丽乡村创建村由县农办根据各镇(街道)申报的建设数量、建设类别、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特色产业发展策划方案等情况,经有关部门、专家综合评审,并报县“美丽乡村•乐活海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建设计划。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测算总投资按照省农办确定的治理任务基数和综合测算单价确定,综合测算单价按户均建安投资不大于1.2万元/户计算。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建设计划数、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由省农办下达;“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数,由县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领导小组根据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申报的培训计划,综合确定培训计划。
(四)优美庭院示范村由县妇联根据上级要求和各镇(街道)申报的建设数量,综合确定建设计划。
(五)八鲜采摘游基地建设、活动举办由县级主管部门根据各镇(街道)申报计划确定。
第十条进度因素:
(一)美丽乡村创建:按照不同的建设内容,实行分类分阶段拨付,其中:创建村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第一阶段考核验收结果公布后拨付总额的90%,在第二阶段考核验收结果公布后拨付剩余10%;景观廊道建设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验收合格并报县领导同意后一次性拨付;长效管理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次性拨付。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按建设进度分三次拨付。工程合同签订时,按项目概算的20%拨付启动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按项目概算的50%拨付竣工资金;工程审价完成后拨付结算资金(留5%作为质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