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以点带面,促进我县企业专利工作的全面开展,推动我县科技经济发展。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有关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并在以下方面作出较好成绩:
(一)把专利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目标之一,建立健全有效的专利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
(二)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开发、申请、后续管理等,特别是要做好相关档案的保管;
(三)制定专项宣传培训计划和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激发员工专利工作热情;
(四)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制定专利发展规划,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使企业具备一定的专利制度运用能力
第三章 专利示范企业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县级专利示范的企业,近三年新增有效专利指数达到20以上(新增有效专利指数=新增有效发明专利数×6+新增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数×1+新增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数×1),其中新增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情况良好;
(三)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配备1名以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四)做好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促进工作,形成了一个或几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拳头产品,专利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