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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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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八十七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财社〔2015133号)文件精神和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坚持综合改革、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并举,重点围绕“改革、创新、巩固、提高”,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努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全面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以投入换机制的原则。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明确补偿渠道,落实补偿政策和补偿方式,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建立可持续的财政补偿机制,切实发挥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功能。

  (二)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破解在核定收支、人员待遇、奖励分配和资金使用绩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坚持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结合的原则。通过存量调整,在明确基本保障专项补助的同时,通过完善服务价格政策,标化工作当量,健全公共财政的增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项目定项定额购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支付风险保障,增强抵御支付风险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随着改革的深入,将逐步减少财政专项安排资金,而增加政府按标准付费购买的资金规模。

  (二)完善补偿方式

  1.落实财政专项补助

  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含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和培训经费、人员经费(含在岗基本工资、退休人员福利费、社会保障单位缴费部分、住房公积金)等。

  2.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政府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以及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任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任务,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县财政局和县卫生计生局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

  3.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正常开展的条件下,积极推行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完善家庭病床、出诊、家庭巡诊等社区卫生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个性化医疗服务,根据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其服务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4.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原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作为改革后购买服务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现阶段对部分医保未补偿或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购买范围。待条件成熟后转为全部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付费购买。政府付费购买以标化工作当量确定的财政付费标准和服务数量为主要依据。

  制定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根据每个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人力成本、资源消耗、风险和难度等因素,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在合理分解和规范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确定服务项目,并制定项目标化工作当量(见附件1)。

  确定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按照各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和2015年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目的实际服务数量,计算项目总工作当量。根据当年度购买服务可用资金总量,确定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试行阶段,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暂按每个当量10元核定。除项目成本增减、项目内容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外,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原则上维持不变。对总工作当量出现异常变动的,可及时调整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

  (三)加强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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