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推进各镇(街道)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更好地履行各镇(街道)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根据县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9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基层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围绕创新基层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的目标,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建设,着力加强基层环境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着力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运行体系,为推进“三优”海盐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镇(街道)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为抓手,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给予明确和保障,切实履行镇(街道)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我县环境保护工作机制进一步执行到位,使我县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工作内容
(一)合理设置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把握重点、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基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基层公共管理体系。
1.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增挂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办公室配备不少于2-3名工作人员,经济规模较大、人口数量较多的镇(街道)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加强县环保局基层环保机构建设,实现环境监察中队镇(街道)全覆盖。各镇(街道)环境保护办公室与环境监察中队合署办公,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由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环境监察中队中队长兼任,环保业务接受环境保护部门指导。
3.各镇(街道)环境监察中队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人事管理由县环保局负责,其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意见,业务工作受县环保局领导。
(二)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原则,镇(街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环保办主要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牵总负责环境保护日常工作,环境监察中队主要负责环境执法督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