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政协社会法制与港澳台侨委员会:
你单位在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减轻基层社工机构税收负担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复征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另《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根据这二条规定,纳税取得的收入只要属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均要按税法规定纳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因此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另外,你们提到“公益服务由政府部门来做就不需要纳税,但由社工机构来做需要纳税”的问题,这是因为在公益服务中,政府没有取得应税收入,而社工机构则是取得了应税收入,所以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二、关于税负不平衡不公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