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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16年度餐饮环节抽检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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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分局)、局相关科(室)、有关单位:

  根据《201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浙食药监食生〔20162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补充通知》(浙食药监函〔201688号)、《2016年嘉兴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嘉市监办〔2016〕13)、盐食安委办〔2016〕3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2016年度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监测工作安排如下:

  一、抽查监测任务

抽检监测样品共242批次。抽检监测的时间、品种、检验项目等统一执行省、市局、县局安排,具体安排见附件。

  二、抽样和检验

  抽样和检验工作严格按照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1号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6版)》等规定执行。对于同一品种既有监督抽检项目又有风险监测项目的,按监督抽检任务一次抽样,同时检验,采样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对于仅涉及风险或评价监测项目的品种,采样可简化与执法相关的程序。

  (一)抽样单位。涉及监督抽检项目的品种,监管部门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必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该批次样品的相关信息,散装食品应检查有无发霉、变质、虫害、污染,预包装食品应检查包装物有无破损、变形、是否受污染及超过保质期。同时要检查食品贮存条件以及操作间的卫生状况,并将结果当场告知被采样餐饮单位负责人或陪同检查人员。

  (二)承检机构。省级及以上抽检监测任务承检机构由省局确定。市级监督抽检和评价监测任务承检机构由市局确定。县级监督抽检任务承检机构由县局确定。承检机构应根据抽样单位的需要提前做好抽样工、用具和样品预处理准备等工作。

  (三)抽样场所。采样场所应尽可能覆盖各类餐馆(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等)、食堂(机关食堂、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不同业态类型。加强对学校和幼托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的抽检。

  (四)时间频次。抽样单位与承检机构应及时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统筹均衡安排,避免集中采样、集中检验。原则上在均衡分配,高风险食品按月分配,较高风险食品按季节分配,节令性食品等特殊要求的除外,重点品种应提高抽检监测频次,增加抽检监测数量。抽样时间已作安排的原则上按附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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