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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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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分局)、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监管,根据盐食安委办《关于做好2016年度重要时段、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盐食安委办〔20162号),《关于公布2016年度全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的通知》(盐食安委办〔2016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2016年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监督监测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年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监测共360批次,其中农副食品181批次,其他食品179批次。各辖区抽检任务分配如下:武原127批,开发区30批,元通27批,秦山29批,澉浦31批,通元28批,于城27批,百步29批,沈荡32批。抽检监测的时间、品种、检验项目等统一执行省局、市局、县局安排,具体安排见附件。
二、抽样对象、场所及品种
    
以农贸市场、食品批发企业、商超、小食杂店等为重点抽检对象;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区域为重点抽样场所;以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为重点抽检品种;抽样场所采用随机和指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择,具体对象根据各所(分局)辖区监管实际确定,具体抽样品种可依现场情况进行调整。

  三、承检机构
承检机构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取得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资质认定,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必须在承检机构的资质范围内。

  四、抽检方法、数量和检验判定依据

  抽检程序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号)文件执行,抽样数量及检验判断依据,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食药总局2016版)实施,承检机构需对照《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抽检实施方案》执行。抽检样品应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及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并现场封样。监督抽检的样品应包含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并由承检机构保存。若抽检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应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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