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2015]1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海盐县财政(地税)局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海盐县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
2016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纠纷多发的势头,深化“平安海盐”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1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含外地进盐企业,下同)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负责本企业所承包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设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责任
第四条 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本县范围内的商业银行按项目(多标段项目按标段)设立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同时签订《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民工工资专户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职责等同于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六条 建设单位每月按合同及时足额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汇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直包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并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主要职责:
1.项目开工前申请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的开户,民工工资卡的开卡工作(民工已在本县范围内商业银行开卡的除外);
2.施工总承包企业(直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进行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作业协议登记备案。施工过程中,在新进、变更班组或变更班组负责人之日起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进行登记备案。跨镇(街道)项目到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
3.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班组)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必须将人工费和辅材费等其他费用分开,明确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4.每月民工工资支付后,工资发放凭证应及时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牌》上粘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同时将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打卡凭据报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登记备案。跨镇(街道)项目报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
5.项目部(含专业承包项目部、劳务分包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劳资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民工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名册建立、记工考勤、民工工资发放表制作等管理工作;
6.施工总承包企业(直包企业)每月对项目部上报的民工工资发放表予以审核,支付专户撤销前对项目部提供的各班组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进行审核;
7.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民工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在完工验收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8.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第八条 商业银行主要职责:
1.每月20日前将当月专户资金到账情况、使用情况信息通报给中国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
2.配合县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阅基础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资金不及时到位的,记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施工单位擅自挪用资金,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商业银行未履行相关规定导致专户资金被挪用的,除承担相关责任外,三年内不得新开立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专户。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专业承包项目部、劳务企业)进行申报,施工总承包企业(直包企业)审核并授权,落实各商业银行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专户资金使用必须经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建筑项目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30%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下同)计算;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其基数为分包合同价款总额的30%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劳务分包的基数为分包合同价款总额(不包括辅材款、奖罚款等非民工工资款)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交通、水利、市政项目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18-25%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具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取值。所拨付的民工工资暂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