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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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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海盐县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海盐县财政局

                            2016年11月8日

 

海盐县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改办〔2016〕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列入试点范围的镇(街道)、村(社区)和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局(县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牵头负责向上申报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项目,及时下达经省级竞争性分配的试点计划,负责补助资金统筹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和落实,对镇(街道)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提出试点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开展县级验收和资金拨付审核工作。

  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各试点项目村申报材料的审核、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开展项目完成后的审价审计和自验工作,配合县级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村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要求上报所在镇(街道)。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扶持重点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以上竞争性分配争取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镇(街道)配套资金;

  (四)村集体自筹资金。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补助资金扶持重点为:

  (一)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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