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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澉浦镇人民政府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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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了《澉浦镇人民政府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澉浦镇人民政府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澉浦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财务管理行为,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根据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单位内部的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

  2、保证单位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正确的账户,同时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有关的会计准则、制度。

3、保证经过适当的授权才能接触、处理单位的资产与记录。

4、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内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收入、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方法: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内部报告控制,及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1、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和执行,执行和监督,执行和记录,保管与记录,执行和保管。上述每个不相容的职务,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业务的发生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且通过两个部门互相检查。

  2、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五条 澉浦镇人民政府镇长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 审批权限:

1、根据《会计法》规定,实行镇(区)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行使审批权。

2、经镇长授权,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不得超越权限。

  3、授权审批:

  ①重大的经济合同、协议由镇长或授权给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一般的经济合同、协议,由镇长授权给各分管领导、各办(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没有镇长或被授权人的签名,而只有一般工作人员签字的合同、协议,为无效合同、协议,财政所有权拒付有关款项。

  ②工程款、拆迁费、征地款、规划费、设计费、宣传广告费、财务费用等,或购置重大资产,报集体决策和审核后由镇长对“资金支付审批表”进行审批同意,根据审批后的“资金支付审批表”签字予以支付。

  第七条 审批程序: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包括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款),应当提供支付申请依据,如发票、单据等,无合同的,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有合同并分期付款的,需填写支付流程表,注明项目内容、合同价、审定价、上期止已付款、本期支付款、本期止累计付款、支付方式等内容,附上有效的经济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签上经办人姓名和日期,报各办(中心)负责人核准。

  2、支付核准。各办(中心)负责人应对经办人办理事项的用途、项目等内容进行认真仔细检查、核对,证实无误的,签上姓名和日期,交分管领导审核。

  3、支付审核。各分管领导对其分管业务的有关发票、单据审核,重点审核其审批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经办人、各办(中心)负责人有否签名。审核无误的,签名后报审批。

  4、支付审批。镇长对发票、单据行使最终审批权。

  5、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对支付单据进行复核,复核票据内容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复核无误的,办理支付手续,按顺序逐笔逐日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所有领借款原则上在一周内结清。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二章货币资金的控制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单位内部的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会计科目记账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或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单位货币资金收入应当及时交入银行,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严禁公款私借、私存。未经批准,不得坐支。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报表。如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出纳员编制的银行存款表,应由对应账套的会计对银行存款余额表进行审核并签字,以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范围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审批权限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八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支票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有关人员的工作岗位调动后,应及时更换印鉴。

第三章实物资产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实物资产是指单位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及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职务分离

  1、实物资产的购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2、实物资产的使用人、保管人,不能同时担任资产的记账工作。

  3、实物资产的盘点工作,不能由使用人、保管人、记账人单独进行。

  4、重大的实物资产报废,应上报单位领导人审批同意。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年初的收支计划,合理编制实物资产购置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实物资产的购置,由各使用部门根据年初计划及业务经营需要,填制政府采购审批表,向财政所提出采购申请。

第二十五条财政所应对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进行调查,确实需要购置的,提出购置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长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应由县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根据批准后的购置申请,一般设备由财政所负责,工程物资由工程部门负责,报县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或根据县采购中心授权,向外组织招标、进行洽谈、草签合同,经批准后,对外签具正式合同、协议。

第二十七条 财政所、支付(核算)中心应根据合同、付款通知、发票、验收单等手续支付款项。

  第二十八条 实物资产使用和管理部门应共同组织资产验收工作,对购置和建造完工的资产进行验收并填制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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