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现对《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3〕13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对外签订的,内容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四)招商引资合同;
(五)合作开发合同;
(六)拆迁改造合同;
(七)政府投融资合同;
(八)政府借款合同;
(九)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二、行政机关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
(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会商。合同内容涉及财政资金使用、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
(五)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研究。
(六)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其中县政府对外签订的行政合同,合同起草单位在履行完前述调查、谈判、起草、会商、审查五个程序后,须提交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流程如下:
1.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前1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县政府行政合同签订呈批表》(详见附件)报县法制办。
2.县法制办应当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审查。如附英文文本的,转交县外事办审核。
3.县法制办应将合同文本、《县政府行政合同签订呈批表》及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组织对合同文本修改完善,形成合同文本送审稿。
4.合同文本送审稿、《县政府行政合同签订呈批表》及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一并呈送分管副县长,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署。
三、行政合同的履行
按照“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合同签订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主张权利。
县政府对外签订的行政合同,应明确合同的承办单位,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如产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应对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重新签订合同处理。
四、其他要求
行政机关合同的备案、报告、清理、档案规范管理、监督检查等机制按盐政办发〔2013〕135号文件规定执行,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