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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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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与水平,全面推进浙江省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试点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海盐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6年10月17日

 

 

海盐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推动城乡养老服务事业一体化建设,根据《浙江省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浙民福〔2013〕246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照料中心)是指在城乡社区建设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康复、休闲等服务,为居家老人上门提供专业化照护服务,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等服务工作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照料中心的服务半径,一般为老年人步行20分钟左右的路程。

  第三条  照料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县民政局是照料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照料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作保障,指导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营。村(社区)是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安全运营。县公安(消防)、财政、住建、卫计、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行监督工作。

  第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凡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料中心由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

 

  第五条照料中心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配建。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和有条件的住宅改建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作为地块规划条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以控制单元街区为单位,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街区居住用地总建筑面积的2‰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以成套为原则,成套建筑面积低于配建标准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货币补缴等方式解决,补缴的货币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移交当地镇(街道)使用,产权归属各镇(街道)。

  (二)有规范的名称。照料中心名称统一为“村(社区)名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配上省厅统一的LOGO标识,并制作统一风格的名称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民间资本投资的照料中心也可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结合实际进行冠名。

  (三)有规模适当的场所设施。照料中心建设坚持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可以通过改造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室,整合利用现有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和场地,并对照《嘉兴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等级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合理规划功能布局。照料中心设置原则上以底楼为宜,建筑面积要求在200平方米以上,设有无障碍设施,配备适用老年人的安全防护设施,有条件的应毗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礼堂等场所实行资源和服务共享。

  (四)有专兼职服务人员。按照《建设指南》所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规模,配备相应的管理、护理专兼职服务人员,专职人员须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其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六条  鼓励照料中心采取多种运作模式,可由村(社区)投资建设并直接负责运作管理,也可由村(社区)投资建设后委托社会组织负责运作管理,或由村(社区)老年人协会参与运作管理。

  第七条  专业的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应正式登记注册(备案),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合法运营;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第八条  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的,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盐政办发〔2014〕137号)规定的程序和规定操作。

  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准、要求以及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

  第九条  经批准建设的照料中心,其服务用房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如改变用途的,将收回该照料中心的所有补助资金。

  第十条  照料中心实行规范化管理,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

   

第三章服务队伍

 

    第十一条  专业人员服务队伍。各村(社区)应配备专职的照料中心工作人员,并利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有计划地吸纳专业院校毕业生,充实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素质。结合实施专业社工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居家养老服务中职业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和职责,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社工专业人才。

  第十二条  志愿者服务队伍。积极动员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社区居民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老年人提供志愿义务养老服务,多渠道、多形式壮大居家养老志愿者服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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