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讨论,现将《海盐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加班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民政局
2016年9月19日
海盐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加班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局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维护工作人员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嘉兴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县民政局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三、本制度所称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或领导交办事项,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休息日、休假日继续工作。
四、各科室(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督促、鼓励工作人员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五、确因工作需要利用工作日晚上、双休日或节假日连续加班工作达到4小时以上的,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和局分管领导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加班:
(一)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等公务活动。
(二)不需到办公室坐班,只需开通电话、有事进行安排处理的值班带班。
(三)加班后给予调休的。
(四)按规定领取加班补贴的。
(五)参加公务活动已享受伙食或补助的。
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而未完成工作的,属个人自行加班行为。
七、加班一般需事前报告、事后确认。加班工作人员应填写《加班审批单》(表式详见附件)写明加班事由,并向科室(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报告后执行。加班完成后,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确认具体加班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