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海盐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海盐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盐政发〔2005〕43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优抚金发放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7月1日起,对无工作单位的(在乡)残疾军人优抚金发放标准,按照自然增长机制,相应调整残疾优抚金标准(发放标准详见附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从2016年7月1日起,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抚金实行自然增长,提高优抚金发放标准(各类优抚对象的发放比例和标准详见附件)。各镇(街道)各类优抚对象的具体发放标准另行下发。
三、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按原标准发放。即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每人每月补助6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