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促进全县优抚、社会福利等民政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5〕9号 )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6〕2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了《海盐县民政优抚和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6年11月25日
海盐县民政优抚和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优抚、社会福利等民政事业工作的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社〔2015〕9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6〕27号)文件精神,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盐县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县老龄事务及居家养老建设、救灾救济及孤儿救助、镇属农村定期定量补助、全县抚恤及优待金等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县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的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镇级(街道)财政预算;
(四)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民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接受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工作任务,制定实施细则,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负责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具体项目的实施,并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接受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老龄事务及居家养老建设。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三低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根据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给予相应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一类对象住院期间,可以申请每人每天40元护理补助费(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天),须凭入住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镇(街道)逐级核实后发放。
(二)救灾救济及孤儿救助。转移支付至各镇(街道),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年基本生活养育标准60%确定。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困境儿童(因家庭、社会或自身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低保、重残、低保边缘、低收入和特困职工家庭儿童,自身重度残疾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等)的食品、衣着、生活日常用品、文化娱乐教育、医疗门诊、康复、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费用,以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健康成长,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此类特殊群体的特别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