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我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的管理,现将《海盐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海盐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高移民扶持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库移民创业致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6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286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移领办〔2015〕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库移民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下同)。
第三条 项目扶持范围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按季度发放给移民个人。因人口核减结余部分,统筹用于扶持人口核减村的项目建设。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用于扶持移民创业致富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建设。
第四条 扶持项目的种类和标准
(一)移民创业致富的扶持项目。面向移民个人的创业贷款、种养殖业、教育培训等项目。扶持标准为:
1.对发展种养业、农产品营销和三产服务业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实行全额贴息,5万元以上(上限10万元)超出5万元部分按贷款利息的50%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扶持移民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凡规模经营50亩(含50亩)以上及土地流转期限三年以上,从事种植业并产生效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扶持移民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移民通过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认可合格证后,按照县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3〕84号)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种养殖业要与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政策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