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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生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检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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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局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15〕5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农业生产主体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可追溯、农产品质量检测和环境监测等工作的经营主体,经考核通过,给予2万元的补助。现制定海盐县农业生产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检测体系建设有关标准的考核办法,生产主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农(渔)业生产主体信息库。海盐县依托“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构建了“海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立规模以上农业生产主体信息库。渔业上依托“浙江省水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平台”,构建了“海盐县水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平台”,建立规模以上渔业生产主体信息库。区域内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主体和“三品一标”生产基地纳入追溯平台主体信息库建设并动态维护。生产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检测体系建设要纳入农业生产主体信息库。

  (二)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检测体系建设的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农产品追溯应用,配备电脑、二维码打印机等可追溯硬件设施。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建设,上市农产品能粘贴二维码追溯标签,结合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成可追溯二维码(追溯系统均可查看到使用记录),实现农产品二维码可追溯查询。开展追溯的农产品要覆盖区域内主导产业,生产主体有独立的自检室,配备质量检验检测及产品可追溯所需的设备,并配有检测人员,正常开展对上市产品的检测(或者委托送检,生产主体与属地农业部门签订农产品检测委托协议),有完整的检测记录,统一农产品包装标识,标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开展全程追溯的生产主体可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管理情况、生产档案记录进行日常上传、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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