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县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海盐县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海盐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月 6 日
海盐县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改办〔2016〕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是指列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范围的镇(街道)、村(社区)和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试点项目包括:
(一)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三)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项目,主要为探索建立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管护机制、探索农村产权权能实现新通道、探索增加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新途径、探索建立乡村治理新机制等上级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试点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议事,科学规划;
(二)集中投入,长效示范;
(三)公开公平,择优立项;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五条海盐县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改办”)牵头负责向上申报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项目,及时下达经省级竞争性分配的试点计划,负责补助资金统筹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和落实,对镇(街道)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提出试点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开展县级督查、验收和资金拨付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成立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各试点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开展项目完成后的审价审计和自验工作,配合县级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主体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要求上报所在镇(街道)。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试点项目管理分项目申报、立项审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项目管护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申报包括政策公示、申报主体提出立项申请、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县农改办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县实际,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第十二条试点项目申报主体一般为行政村(社区,特殊情况的除外)。申报主体应根据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立项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向县农改办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效益等(见附件1)。
第十三条试点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镇(街道)重视试点工作,安排专项扶持配套资金。
(二)试点村(社区)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经济实力,村级组织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