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发挥资金效益,特研究制定《海盐县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附件:《海盐县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海盐县水利局
2017年1月6日
海盐县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发挥资金效益,根据《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盐政发〔2011〕69号)、《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盐政发〔2011〕70号)、《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盐政办发〔2014〕84号)、《海盐县加强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10〕29号)、投管会纪〔2015〕3号(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县发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水利局项目变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作。全过程接受第八纪检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建设项目因设计、节余资金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七)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等级划分及审批权限
1、一般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水利局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局项目变更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每季末汇总后报县发改局备案。
2、重要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县发改局组织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项目条线领导审批。
3、重大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县发改局组织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分管条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4、特大工程变更,指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或超过项目批准概算总投资10%的工程变更。需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5、变更费用控制。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应控制在对应概算之内,累计变更金额超过项目总概算10%或2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县投资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以后累计每增加200万元(含)需再上会研究。
